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

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 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 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 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

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 不得擅自公开。

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 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 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 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

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 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 届满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 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一、保密审查的主体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和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二、保密审查的依据

1、《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及有关说明解释;

3、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4、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

三、保密审查的程序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可由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同步进行。

1、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3、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其它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保密审查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