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如何凸显“证据力”?
我们先来说一个案例吧
某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与A于2018年11月在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汽车交付义务,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合同确已履行,故其各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双方采用了我平台电子合同,签署在线上进行,法院认为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但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提供交付车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以此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关系。
由案例数据及败诉案例分析可见,在国家鼓励企业数字化建设及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来融资租赁行业业务线上化即将成为趋势。
业务线上化发展在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运营降本增效的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易篡改的特性,也给企业带了一些新的风控管理挑战。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来解决融资租赁纠纷逐渐成为业内线上业务风控环节主流选择,市场上一些厂商也为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
以我平台电子合同服务为例,通过CA证书、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等技术,使得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可以获得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为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保障电子签署过程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