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人员收容管理办法
《流浪人员收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流浪人员的收容、管理和帮助措施,并对收容机构、收容期限和收容补偿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流浪人员收容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流浪人员基本生存权利和优化城市管理而制定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收容对象:本办法规定的流浪人员,是指在城市公***场所、交通工具、流动摊贩等地无固定住所或流动乞讨的人员。2. 收容措施:对于符合收容条件的流浪人员,可以收容、送往救助站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庇护和帮助。3. 收容期限:收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收容期间应当认真排查流浪原因,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助。4. 收容机构:一般由城市基层政府建立并管理流浪收容设施。同时要求设施环境卫生良好,提供基本生活和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收容人员的基本权利。5. 收容补偿:对于受收容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流浪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收容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流浪人员财物,确保不丢失。
如何避免流浪人员形成不良社会习惯?除了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安全保障,还应当关注流浪人员的思想转变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引导流浪人员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提高自身素质,学得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从而减少再次流浪的可能性。
《流浪人员收容管理办法》是为保障流浪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优化城市管理而制定的。除了提供生活救助和安全保障外,还应关注流浪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形成不良社会习惯。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在公***场所进行乞讨的流浪人员有可能被采取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在公***场所行乞或者乞讨的,可以予以劝返;拒绝劝返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以下的处罚。该法律条款也适用于流浪人员的管理和治理,表明对于在公***场所进行乞讨的流浪人员,有可能被采取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