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形成原因
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形成原因如下:
1、在中华大地生长发育、成熟完备的中华法系,吮吸着中华文化的精华,服务于中华民族的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
2、原始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当时,维持社会群体秩序,调整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依靠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和逐步形成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与日常行为规范。
并凭借社会组织内部的某些群体规则、氏族部落首领的威信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加以维系。夏商两代的立法,就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扩展资料:
1、花石纲是中国历史上专门运送奇花异石以满足皇帝喜好的特殊运输交通名称。北宋徽宗时,“纲”意指一个运输团队,往往是十艘船称一“纲”。当时指挥花石纲的有杭州“造作局”,苏州“应奉局”等,奉皇上之命对东南地区的珍奇文物进行搜刮。
2、由于花石船队所过之处,当地的百姓,要供应钱谷和民役;有的地方甚至为了让船队通过,拆毁桥梁,凿坏城郭。因此往往让江南百姓苦不堪言,《宋史》有记载花石纲之役:“流毒州县者达二十年”。
3、花石纲是宋徽宗时运输东南花石船只的编组。宋代陆运﹑水运各项物资大都编组为“纲”。如运马者称“马纲”﹐运米的称“米饷纲”。马以五十匹为一纲﹐米以一万石为一纲。宋徽宗赵佶政治上极端腐败,生活骄奢淫逸,挥霍无度,酷爱花石。
4、宋徽宗对怪石有特殊的爱好,这来自于他崇信的道教。1113年,宋徽宗自称得到太上老君托梦,成为狂热的道教信奉者,后世称之为“道君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