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义工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市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慈善义工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 二 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义务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等个人会员联合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 三 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优良传统和积德行善、无私奉献的文明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与发展”,倡导一切有能力的人士“争做慈善事业义务工作者”。
第 四 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工委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东嘉业大厦二期3A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义工概念、意义、资格、工作的宣传活动,不断壮大从事慈善事业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三)组织本协会会员重点开展社区慈善和义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义务服务工作及公益资助服务项目。
(四)接受捐赠。建立、筹募和管理本协会募集的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重点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协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六)扶贫济困,重点扶助社区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七)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慈善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组成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团体会员或其它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市场经济实体和社会经济实体,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
(九)实施对协会会员义务服务工作的时间储蓄,激励会员积极参与义务服务工作。
(十)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奖励优秀义工人才及为公益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十一)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际和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履行入会手续,参加入会辅导。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志愿成为义工,从事慈善事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
4、履行入会手续,参加入会辅导。
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阅读、使用本协会有关书籍、资料、内部刊物、网站的权利;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 十一 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 十二 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形象;
(三)介绍本协会,宣传、发展义务服务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一定量义务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 十三 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四 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 十五 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 十七 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会长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召集,每年召开四到六次。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协会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卸免理事,增补或卸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聘请本协会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七)会员资格的研究、决定和取消;
(八)行使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组成。秘书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
(二)策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协会各服务机构开展慈善事业活动;
(三)宣传慈善精神,宣传义工意义;
(四)招募义工,转介义工服务;
(五)接受和处置捐赠善款和物资;
(六)起草有关文件、议案、报告;
(七)收集工作建议;
(八)开展义工培训工作;
(九)履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定期向常务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报务项目设置各类服务机构,各服务机构设负责人1-10人,由秘书处提名;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交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服务机构职能为:
(一)策划、组织本服务机构慈善事业工作;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推荐有关评优人选;
(三)开展其他需要以机构为单位开展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理事会制定的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运行贯彻精简节约原则,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各项经费来源总额的15%。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三十 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 四十 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徽、会旗、会歌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