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专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