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的三大依据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学界非常活跃,先后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对法律及法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和和解释,皇帝都通过立法表示,这些法学家的法律解释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司法机构在判案时援用。
到了古罗马帝国的后期,皇帝的权力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他的话就成了必须执行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可分为皇帝的命令、皇帝所作出的判决、皇帝回答下人的问答、皇帝对官吏们下达的指令。但因为罗马帝国几世纪来所积累的各类法律、判例和法律解释太多太杂,让判案的法官无从查阅,于是在公元三世纪起,皇帝就开始组织法学家对以往的法律进行清理、汇编,到公元438年狄奥多西二世在位时,便诞生了第一部官方的法律汇编《狄奥多西法典(CodexTheodosius)》。
但大规模的编撰还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继位的次年,便任命法学家特利波尼安(Tribonian)等十人组织法律的清理和编撰工作,公元529年编定了在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us)》。皇帝同时又任命了一个法学专家委员会,以更大规模地整理法庭判例,于公元533年完成了《判例汇编(Pandects)》。为便于初学者或法官理解法典与判例,又编撰完成了《法律原理(Institutes)》。这三部伟作一起就是后人称之为的古罗马的《民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法律、判例、法理,正是今日欧洲法庭判案最重要的三大依据。
所以古罗马法为欧洲法制体系之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查士丁尼也因此而名垂青史(附注:古罗马法均用拉丁文写成)。直到十八世纪,因为受法国大革命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拿破仑民法典(CodeNapoleon)》中才在古罗马民法的基础上加入了人权思想,拿破仑自己都说:(我的一切都可能被人摧毁,而)永久无法被人摧毁的,只有我的民法。但欧洲迄今的法制体系,经历了与意大利文艺复兴并列的意大利古罗马法复兴和拿破仑民法对古罗马法的继承这两座高峰,依旧是延续古罗马法,甚至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都在照搬古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