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对土地承包现状、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发布了《农村土地纠纷的量化评估与化解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选取了四川、江苏、吉林、河南、山东、浙江和黑龙江七个省区为调研对象,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了目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基本特征,并为相关部门及时防控、化解纠纷提供了对策建议。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欢迎阅读!
现状
各地土地纠纷发生率差异较大,应关注个别重点户
调研显示,2005年以来土地纠纷有上升趋势,但纠纷率低于10%。从分省情况来看,各地区的纠纷发生率差异较大。具体来说,吉林省的纠纷事件在农户中的发生率最高,达到了22.6%,黑龙江省和四川省的纠纷发生率也较高,分别为17.0%和11.0%,山东省的发生率为9.1%,河南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纠纷发生率较低,集中在2%~4%之间。
分析各省纠纷发生率相差悬殊的原因可能是,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人均耕地多,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农业生产为主,因而特别重视土地经营,容易因土地问题引发矛盾或纠纷。而非农产业发达、人均耕地较少或土地产出较低的省份,一般的土地问题不足以引发明显的纠纷,因此发生率相对低一些。
此外,调研显示,土地纠纷不具有群体性,但在少数农户中具有一定集中性和反复性,地区之间纠纷的集中程度存在差异。按每件纠纷涉及的农户数计算,总样本为0.72户,即平均每个农户大约发生过1.4件纠纷,这意味着纠纷集中发生在某些特定农户。因此,在解决土地纠纷时除了要降低面上的纠纷总数,还应关注个别重点户,提高政策瞄准率。
土地纠纷中承包经营纠纷居多,三种调解方式可用
据《报告》分析,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三种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变动引起的纠纷、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因征收或占用农民承包地引起的纠纷。总体上,承包纠纷仍是大头,占56.22%;征占纠纷次之,占25.39%;流转纠纷占比为18.39%。土地纠纷解决与否方面,调研显示,88%的土地纠纷已解决,各省土地纠纷解决的压力存在较大差异:黑龙江、吉林和河南的纠纷解决率达到90%以上,仅有5%~8%的纠纷有待处理;山东的土地纠纷解决率为88.9%;而浙江、四川和江苏省未来解决土地纠纷的压力较大,尚有20%~25%以上的纠纷未解决。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和法院三种方式,而调解又分为自行调解、村委会调解和乡镇调解三种方式。结果表明,96.54%以上的土地纠纷主要通过村委会调解和自行调解两种方式,比例分别为71.38%和25.16%;而通过乡镇调解、仲裁和法院三种方式解决的纠纷比例分别占到2.43%、0.64%和0.38%,发挥了一定的补充作用。访谈中了解到,村民和村组干部大多不愿将争议上升到乡镇及以上层面,他们认为乡镇及以上层面的仲裁会将矛盾放大,伤及邻里间的感情。这意味着,如果能充分利用乡民之间传统相邻关系和基层村干部与乡民之间相互了解的半官方协调方式,将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
地权不稳定是发生纠纷的重要诱因,需加快权证发放
数据分析显示,土地确权中的纠纷问题并不严重,但某些环节要重点关注。总体上,54.3%的样本村在确权中引发农户纠纷,其中74.3%的样本村涉及的纠纷农户少于5户,8.6%的样本村涉及的纠纷农户在20户以上,可以认为土地确权并未引发严重的纠纷问题。但也应注意,确权过程中的量地阶段是较易引发纠纷的环节。
同时,土地纠纷农户在第二轮承包后通过土地调整得到的土地面积更多,这表明土地调整所反映的承包关系不稳定问题可能是纠纷的重要因素;并且发生纠纷的农户家中更可能有机动地、荒地等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这同样反映了承包关系不稳定带来的问题。这些结果表明,需要在稳定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加快耕地权证发放工作,明晰农民的土地权利。
建议
完善土地制度和政策顶层设计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历经多次变迁,经历了土地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再到家庭承包经营三大阶段,这一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冲突。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撂荒两年即可以收回土地,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再如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由于农业系统缺乏强制执行力,虽然高法司法解释认为法院应该受理相关纠纷,但地方法院并不执行。相关政策的'“碎片化”和相互冲突造成了很多难以调处的土地纠纷,未来政策设计需要加强连贯性和系统性。
同时,土地承包纠纷不仅与农地产权改革密切相关,而且需要更加综合性的实施方案,在综合性农村改革下协同解决纠纷。农村收入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有利于弱化或转移历史遗留的痼疾对少数农户的影响。因此,应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从根源上综合解决土地纠纷。
做好承包经营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
土地确权是有利于解决大量土地纠纷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治本之策。但是,确权过程中也会有激化矛盾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确权过程中采取符合大政策且因地制宜的解决措施,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好相关问题,避免出现承包纠纷激化的问题。
一方面,抓好第二轮农地延包、稳定承包关系。正视农地承包现状,对各地第二轮承包时的遗留问题重新排查摸底,对混乱错杂的农地承包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理,强化合同意识,未订立农地承包合同的及时补订,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及时补发。对尚未进行第二轮农地承包的机动地,本着尊重历史、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出台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农地,统一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发包,订立第二轮农地承包合同,核发新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方面,尽快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等问题。要对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农地承包台账、农地流转台账和农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等进行全面督查;凡农地经营权证内容不实者,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变更、换发、解除、注销、回收等工作。
多元仲裁渠道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仲裁将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外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渠道。同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难度日趋加大,单凭仲裁难以有效稳妥化解的案例也在增多,无疑仲裁作用的发挥也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议构建一种以仲裁为核心、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相互衔接补充、相互协同互动的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
为构建这一机制,建议清晰界定关键性法律概念,对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法律条文,出台配套政策或指导文件,避免基层实际工作因缺乏明确政策指导而出现五花八门的做法,减少不合理纠纷诉求。同时,增强仲裁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和联动,避免部门之间文件或做法互相矛盾的情况,增强仲裁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此外,建议加大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仲裁员培训及相关专业人才培育、通过对纠纷案件发生频率、类型、地域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某些重点地区、重点类型纠纷进行重点跟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