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明知官司不能赢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接杀人犯案子为他们辩护?

关键缘故律师只认钱,帮出钱那一方,本来是打不赢的纠纷案也要下面,有一次有一个律师一不小心骂了一顿,别人自身就没钱了,还不起另一方的钱,明摆的有白底黑字的借条,还说能赢,他也要帮别人代理商,眼中仅有代办费,哪管打得赢与打不赢! 一不小心臭骂一顿后,之后打电话,不代理商了。

打个例如,一个患者诊断了癌病为何也要到医院里去接纳医治呢?大道理是一样的,便是死还要有“自尊”的死去,要确保其获得辩护的支配权,降低并不是其违法犯罪的罪行和罪行,程序流程上还要公平公正,公平正义,基本上的公民权利也要确保和反映。事实上很多事儿便是一个全过程,全过程通常比结果更关键。包含性命实际上也是一个全过程。仅有先保证程序流程公平才可以确保实体线公平。迟来的正义那不叫公平。

职业道德规范

有的刑辩律师的确缺少职业道德规范,可是大量的律师是有自身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底线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由于:1、无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行凶,最先,做为人,他在法律法规上是有被确保的辩护权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为了更好地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 2、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由于哪些而行凶,法律法规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点一点的健全,要从源头上去阻拦残酷事儿的产生,而不是以杀止杀。

律师是八十年代逐渐发生的(解放初期也是有律师),是保障人权的必须,犯罪分子务必有律师为其辩护,不然这一裁定便是不公平的! 自然为犯罪分子辩护并不是为他的罪刑辩护,只是为他的合法权利辩护,例如凶犯,公诉人控告谋杀二本人,犯罪分子只认可事实上杀一个人,那律师就需要找到直接证据来辩护。例如是不是精神疾病,律师就需要找到对犯罪分子有益的直接证据,可是务必是真正的!不允许编造。假如公诉人说的基本上死对头,那的确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只有意味着被告方投案自首绳之以法。

在我国,假如你确实行凶了,另一方没有直接证据,但你又和律师讲了,你行凶的客观事实。这一律师就有权利让你保密性。而且让你做没罪辩护。律师这类个人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可是假如说你是已经策划行凶,并告知了律师。律师务必要向派出所举报。不举报的话,它是违反规定的。

开设律师规章制度的初心是好的,绝大多数律师也是为被告方承担的,但有一部分律师缺失了做人的底线明知道不能为而为此!煽动被告方请律师打官司从这当中获得花费。古代人有云:不诤不讼!可世人动则就请律师打官司。请大伙儿细想一想,请律师打官司有大赢家吗?拿债务纠纷为例子,十万元标底纠纷案即然获胜最后能拿回要多少钱?并且还搭上资金投入,有的还便是没有还款工作能力,一分钱也拿不回家!其它杂费打了纠纷案的人都了解!还不如宽限期借款人待他有了钱有可能还多还一部分,你要交给一个盆友!

跟赵医生一样,只需出钱,尽可能帮你去医治,肺癌晚期还可以请医师医治,降低痛楚罢了。律师也一样,打不赢的纠纷案,还要去争得,尽可能往好的去,死缓解死罪实质全是要死了,死刑缓期很有可能就能有方法摆脱牢门,之前多见。审判长也是人,限度能够 主观性。其次该国审判长和律师,嘿嘿,没判就达成一致,一起分完钱,嘿嘿。一些纠纷案,律师还可以说算作中介公司。

律师是一门岗位非常好,可是在岗位上边保持活力的另外,不要脱轨外遇。起码有做人的底线和岗位的规范吧。如同农户种田一样也是一门岗位。她们也是有岗位的规范,种什么粮食就在什么季节种一样,不可以摆脱时节种植吧。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他犯错误的。犯错误了一年哪些收益也没了。

律师是社会发展上特珠,犯罪人与律师的关联也是一种劳务关系,在一切正常的状况下(就是不必舞弊),犯罪人雇佣了某一律师,这一律师审理了,他就无论犯罪人的对与错,他都是会给犯罪人作没罪辩护,由于他受聘于犯罪人(自然这在其中包括了钱财和信誉,也是一个律师所需的),他就该为犯罪人尽责去做。

很多人评论说,某个犯罪人是罪大恶极,律师为什么还为他辩护,甚至说这律师没有良心,没有道德,没有正义感,这说法就不符合逻辑了,己然是雇佣关系,受雇者就得尽力而为,反之这律师就是没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钱财就得为人消灾啊! 讲个真实的案例:以前有个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还很年轻,就想改嫁,但婆家极力反对,(这事在现在来说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旧的传统观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这事诉讼于公堂,这女子请了一个当时很有名的律师,这律师想了想就写了一张诉状:妾无貂蝉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给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递给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气又急,说:随她去嫁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委托人争取利益或避免损失。法律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认为的事实,而是证据链证明的事实,而对相关证据的发掘整理解释是普通人短期内不足以胜任的工作。至于说律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是通过司法系统中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辩论实现的,而不是某一个律师单独体现。你认为审判结果不公有几种可能:法官枉法(上诉可以改正,除非整个司法都是黑的),觉得不公方的律师水平不够或不作为,己方证据链缺失。至于必然败诉方的律师,很多不是为了通常意义上的赢,而是不要多输。比如狮子大开口索赔1个亿的,最后赔9000万,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后判徒刑的,您能说对被告来说是输吗?

现在的律师一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辩护,不存在输赢,犯人在看守所的时候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不过律师有会见的权利,可以给家属提供一点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师从头到尾连卷宗都不看,直接认罪认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厉害的律师也没用。

和道德无关

以前中国是有罪判定,假设一个人有罪,然后再找他能洗脱嫌疑的证据。现在是无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公诉机关搜集证据。很多时候公众的舆论容易出现偏差,你觉得哪个人有罪,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你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现冤案错案,这样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坏,因为不仅好人蒙冤,坏人也逍遥法外。但是以无罪判定为前提,哪怕由于证据不足,坏人没有被判刑。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坏人逍遥打完而已。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会大众对律师为所有人所不齿的罪犯辩护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对的是国家公检法,在国家暴力机关面前,要捏死一个个人罪犯跟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律师的出现是保障罪犯人权的实现,找到有利于罪犯的一切证据,挑剔公检法机关对法条的运用,以及程序上的监督,从而达到完善社会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