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件立案程序

法律分析: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填写立案登记表在3日内交法制股。职能部门接到法制股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调查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填写立案登记表交法制股。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日内批准是否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