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唯一住房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如果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继续按照《抵押规定》进行执行。
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住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人按照兰地廉租住房保障面枳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住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人按照兰地廉租住房保障面枳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