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售后公房***有纠纷案件,何为原公房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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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公房纷争起,“九四方案”辩真伪
原告:张某、薛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张洪根律师、张冠萍律师
被告:周某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系母子关系,原告薛某与被告周某系兄妹关系。
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号房屋系原告张某丈夫单位分配的公房,1994年被告用原告张某丈夫的工龄以被告的名义购下该房的产权,该房购置产权时原告张某及丈夫是该房的同住人,该房购置产权后一直由原告张某及丈夫和被告三人实际居住。1998年原告张某的丈夫 去世,原告薛某依法享有继承权。1999年被告在外购房后也不在该房居住。2004年原告张某生病住院回家后,被告要求原告张某住养老院,被告认为该房的产权是被告一个所有。原告方认为,根据94方案,该房的产权应为二原告与被告***同所有。
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张洪根主任律师认为,该案并非继承权争议,而是典型的因“94方案”施行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该房性质为公房,后由以被告为代表的同住人买断。而何为适格的该公房的购买对象呢?对此“94方案”作了明确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据此,本案原告张某及被告属于购买该公有住房的对象,二人具有***同产权。而原告薛某因不具有该房内的常住户口,不属于该房同住人,故其不能对该公房主张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