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医保法律咨询
需要补缴至法定年限。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厦门市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才可以不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事人仅缴费15年,需要补缴到法定年限。
补缴办法为:按退休时上年度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合计缴纳。其中,困难人员经人社局认定可以按上年度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六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998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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