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什么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范围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3、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财产归属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4、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