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人行道路通行的规定有哪些?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38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63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64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65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66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67条:

行人……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