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适度体罚?

如何界定孩子犯的错误,如何界定适度体罚的这个“适度”,这个前提不说清楚,说啥都没用。

标准化可能会导致一刀切,作风僵化等问题,但如果没有标准,那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都归老师所有,或者都归校方所有,那是很可怕的。

无论什么人,或者什么机构,既当裁判员,又下场当运动员,规则还都由这个一身两役的人或者机构说了算,同时兼职这两种身份,几乎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权力滥用。更何况教师队伍非常庞大,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如果让老师拥有惩戒权,又没有严格的章程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老师的惩戒权进行监督,你觉得会发生什么?

孩子虽然是学生,但同时也是一名社会成员,对社会成员的监管教育,不应该全靠一个从事教育职业的群体来实现,公检法、政府、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

最后,教师体罚学生致残甚至致死的新闻还少吗?这还是在法律没有规定老师有惩戒权的前提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