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税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形成于
当代中国税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形成于“利改税”阶段。
如下:
1.税收基本法(亦称税收通则)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
《民法典》正式制定、颁布和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法典化的涟漪业已由民法向其他法域扩散。
尽管其中并未明确将税法典编纂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但税法长久以来被视为特别行政法部分,且税法典编纂的各项条件已趋于成熟,故制定税法典已是题中应有之义。
2.税收普通法
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税法体系往往称为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3.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