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美好商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倡导、鼓励、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社会***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村)和辖区单位开展文明***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弘扬社会正能量,争做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商丘好人”。第九条 公民在公***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崇尚生态文明,爱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二)爱护公***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三)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在购物、就医、买票、乘车、入场时,遵守秩序,不得随意插队;

(六)不得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七)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得随意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九)不得乱涂、乱画;

(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不得酗酒滋事;

(十三)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

(十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第十条 在公***场所进行健身、歌舞、宣传、庆典以及营销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以及设施设备,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第十一条 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馆内应当遵守秩序,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第十二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秩序,爱护环境和设施,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私拉乱扯,不得高空抛物。

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创文明楼院。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博物馆、商场等公***场所或者乘坐公***交通工具;

(六)避免犬只噪音扰民,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区域排泄的粪便。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好所养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强行超车,不得随意变道、掉头、乱鸣笛;

(二)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礼让行人;

(三)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四)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校车;

(五)夜间会车时,主动关闭远光灯;

(六)不得从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八)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公交汽车、出租汽车、长(短)途客运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拒载、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