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3、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平等就业的权利;

5、选择职业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9、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0、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5、成为正式员工后,想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6、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

1、录用职工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择优录用职工,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数量、用工形式等。

2、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确定机构、编制和任职资格条件;有权任免、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职工的劳动实施指挥相监督。

3、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等。

4、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制定和实施劳动纪律;有权决定对职工的奖惩。

5、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与跟职工以签定协议方式、续订、变更、暂停或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1、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保护职工的义务。

3、帮助职工的义务。

4、合理使用职工的义务。

5、培训职工的义务。

6、必须执行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和劳动标准的义务。

7、接受国家劳动计划的指导,服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三条

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