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条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包括哪些具体关系,并一一举例说明

一、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包括以人格利益为基础产生的人格关系,和以身份利益为基础产生的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知识产权中有身份权的内容,比如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就属于身份权。另外应注意,婚姻自主权不是妻权、夫权,也不是婚姻权,而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所谓的婚姻自由实际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故而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属于人格权。

二、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