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伪造签名,追求法律责任应该追求什么责任?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公司伪造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属于伪造证据,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确定的,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劳动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对伪造证据的,可以另案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是一种很严肃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要通过取得相关证据,通过相关法律程序,通过劳动仲裁、通过法院诉讼等有效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意”行为,而该“合意”在劳动关系中的突出表现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对各自的另一方能够符合本方所需的条件和要求。这些条件和要求必须是客观的,一旦有一方虚构自身条件,必然会给另一方产生误导,这样,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体现其自愿的本意。所以以欺诈的手段蒙骗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在具体的处理上,用人单位不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在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九、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