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律有哪些?
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在平定“七国之乱”之后,汉朝的统治者为了防止地方割据势力复起,还重申和制定了一系列严防藩国扩大势力的法律:
1.左官律
汉武帝时制定“左官律”,目的是不准诸侯私自选任官吏、以防止诸侯壮大势力。诸侯私自置者为左官,命官者和授官者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左官律》的施行,翦除了诸侯王国的党羽,使之势力更加削弱。
2.阿党附益之法
与《左官律》性质基本相同。阿党,是指诸侯王国的官吏和诸侯国结为死党,诸侯有罪而不予举奏;附益,是指朝中的大臣与诸侯王“交通”,帮助诸侯王得到法外利益。因此,阿党附益的行为,被认为是对中央政权的极大威胁,所以凡是有“与诸侯交通者”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要置之以重法。后世封建刑法中的奸党罪,就是以汉朝阿党附益罪为历史渊源。
3.非正、出界、事国人过律
这些法、律、令也都是限制诸侯王的重要法律措施。所谓“非正”罪,就是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的,依律免为庶人。所谓出界罪,就是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的。轻者耐为司寇,重者诛。所谓“事国人过律”,即诸侯王役使其封国吏民超过法定限额者,依律免为庶人。
除上述法律之外,皇帝还随时以诸侯王违犯法律令为名,给予各种各样的处分,也可以用任何一种理由给诸侯王以“国除”、“免为庶人”,甚至“弃市”、“腰斩”的严厉处罚。这些削弱诸侯王势力的法律措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