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涉及哪些法律

法律主观:

企业裁员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态势的变化而强制性地终止或实际终止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迫使员工离开组织的活动和过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为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节省人力成本、改善经营绩效、提升企业竞争力,需要拥有一定的裁员自主权。但一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法律赋予企业裁员自主权,就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企业出于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外的目的随意裁减员工,不仅侵犯了员工的正当劳动权益,而且把本应该由企业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政府,甚至可能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自利性的经济组织,存在滥用裁员自主权的可能,而且,现实生活中企业随意裁员的情况也非常严重。所以,为了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之间进行有效平衡,法律必须有所作为。对裁员进行限制,是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例。国内劳动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裁员,即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它是预告辞职和无过错辞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经济方面,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现象,因而被称为经济性裁员。这种观点也被反映到立法当中。所以在国内的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经济性裁员就是企业裁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