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有罪吗?如果有罪如何量刑?

行贿达到量刑标准的构成行贿罪,会受到法律处罚。

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行贿196万元 两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受审

为了拿到业务项目,北京两公司向原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红珍行贿196万元。2018年8月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

案发前,王红珍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据检方指控,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单位北京中智源泉投资公司及单位负责人刘某,向身为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的王红珍提出请托,王红珍帮助中智源泉公司在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先后承揽儿童智力检测业务与微量元素检测业务,为此,刘某代表中智源泉公司多次给予王红珍人民币26万元。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中智源泉投资公司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10万元。

刘某和其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副总经理李某被带到审判席上。刘某说,2007年,他认识了王红珍。为了开展业务,他把两万元送到了王红珍办公室,此后,为了顺利结款和再开展微量元素检测业务,他每次都给王红珍两万元,直到2014年王红珍不再当院长。“结算款很费劲,竞争太激烈,为了能够让项目实施顺利,才行贿的。”刘某说。

在“打点”之后,刘某的公司顺利承揽了微量元素的检测业务,公司的利润也不断攀升,从2007年到2014年***产生利润280万元。

王红珍在证言中称,刘某给她钱,是因为她可以给其赚钱的机会,儿童生长发育检测项目很多,只要作为院长的她不同意,刘某的公司肯定进不来。

对于指控,刘某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随后,北京鸿宏科技公司的冯某及其单位行贿案开庭审理。案发前,冯某曾担任北京吉安慧鑫等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5年年初期间,冯某向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的王红珍提出请托,王红珍帮助上述公司承揽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医用耗材供给业务。为此,冯某代表上述公司先后多次给王红珍17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已更名为北京鸿宏科技公司的吉安慧鑫公司向检察机关退缴了50万元。

据冯某供述,医疗行业比较有利润,王红珍又是他表姐,给予了他很多关照。从2010年开始,他注册的三家公司在与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合作期间,***产生营业额1000多万元,利润超过500万元,“市场上同类竞争企业很多,想卖给医院耗材必须通过王红珍,通过她就能及时拿到货款。”冯某说。

冯某称,每次向医院供应耗材后在结账时他都会给予王红珍好处费,总***给了170余万元,每次都是从公司经营账户取现金拿给她。“给钱也是王红珍要的,她给我写小条,写明每个耗材种类以及多少钱,而这些字条已经按照王红珍的要求销毁了。”

法庭没有对两起案件当庭作出判决。

人民网-行贿196万元 两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