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产生的背景和影响?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与法治主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法治主义本来就是自由主义的一部分,因为西方传统上的自由,强调的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也可以称为有法律保障的自由。当然,这种法律必须受自然法(教徒的上帝的公正的法,非教徒的正义的法)的约束,必须是良法。对自然法的尊崇和向往,使人们倾向于制定一部宪法,作为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在地位上高于所有其它的法律。因此,自由主义运动的结果,直接带来了近代的宪政运动。正如萨托利所说,“在英格兰,宪法一词意味着不列颠的自由制度;欧洲人称之为宪政体制,即保卫个人自由的体制。”而正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自由主义,产生了英国和法国这两种不同道路、不同模式的宪政运动。
身为岛国的英国是幸运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需要建立一支常备军来抵御外敌(没有所谓陆军,但有海军);没有常备军队的国王,他的统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和地方机构的支持。贵族的权力来自于诺曼底人征服之后所受封的财产(土地),在传统上,英国贵族与法国贵族不一样,没有税赋豁免权,是主要的纳税人;由于贵族身份实行的是长子继承权,其他儿子不得不从事工商活动以获得收人,这就扩充了贵族家庭的财富来源。贵族们很清楚,自己的权力和自由来自于作为土地财产所有者的地位,如果不能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进行控制,自身所拥有的权力、自由就会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征税需要经过纳税人的同意这一原则,早在1215年的《大宪章》之前一个世纪就形成了。而在《大宪章》中,贵族们强迫当时的英国国王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征税需经纳税人同意的原则,建立了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常驻地方的法院,由此导致**于国王的特权法院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见,在英国实现和保障自由的一些制度设计,早在近代以前就初具雏形了(这是英国自由主义发展和宪政的历史基础);人们在以后所需做的,无非是将这些仅仅由贵族所享有的特权自由作更广泛的解释和向更多的人普及。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适当的历史契机和思想家们对自由主义思想的阐释。
对自由主义思想进行阐释,除了有文艺复兴的影响外,更大的贡献是当时颇为盛行的非国教信奉者作出的。正如格莱斯通所说的,非国教教义是英国自由主义的支柱,这一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在英格兰,虽然多数人信奉官方的国教,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各种“**派教徒”。非国教教义尤其是加尔文派的教义,极端强调个人良心自由和自身自由,强调个人能动性;并为捍卫自己的权利,以极大的狂热反对敌意的多数。由于几乎所有的宗教集团都是少数派,宗教宽容对所有各方都是不得不接受的“次优”选择;实行宗教宽容的结果是,宗教集团各方都有宣传、出版和组织的自由,由此个人世俗生活领域中个人自由和自由主义思想也可以得到发展。自由主义思想传播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是有一定财产的知识阶级如贵族和新兴地主)意识到自身的自由权力和保障这种权力的必要性,这就为宪政思想(控制国家权力)和宪政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这一时期,有许多学者宣扬自由主义和为宪政辩护,如爱德华·科克爵士从历史角度倡导英国具有限制王权的“古代宪法”,并包含在普通法之中,法院和议会都是政府中**的权力中心;亨利·帕克则强调,政府行使强制性权力的合法来源是人民,议会和法院的安排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免遭政府专断性权力的侵害。当然,更为后世所熟悉的是约翰·洛克及其《政府论》。《政府论》的观点是,国家的权力来源于自由的人想要组成国家的愿望和自愿地订立契约来创设义务;一旦国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那么国家就会瓦解;国家要建立分权机构,以保障个人的权利。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宪政建立初期的思想家们,大多持有从培根以来所发展起来的英国式的经验理性传统,强调进步的取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运用理性作局部的(边际的)改造,一切传统的东西只能演进而无法激变。因此他们所主张的后被称为英美式的自由主义思想,更多地是一种“保障性”的自由,是在传统自由的基础上不断地扩大享受自由的人的范围和自由权力的内容,保障已经获得的权利不被君主侵占。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哈耶克等人所推崇的英国式自由主义,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历史条件决定的,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
17世纪的英国正是在这些自由主义和宪政思想的影响下,夹杂着贵族、中产阶级和国王彼此的私利,通过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冲突和战争的形式,建立起有效的、为后世称道的宪政制度。而1688年光荣革命则进一步确认了这种宪政制度。在这种体制下,个人的自由,特别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宪政体制的意义上得到可靠的保证。
身处大陆的法国,没有不列颠的幸运,在西班牙、英国、神圣罗马帝国(德国)等国家的包围下,不断为国家的生存而斗争,这就需要集中国家的力量,克服封建制下诸侯林立的分裂局面。从路易十一到路易十四,国家的集权工作一直在进行,从而剥夺了贵族的政治权力和**的经济实力,成为依附于国王的阶级。因工商业而兴起的资产阶级,为了扩大市场贸易,也需要消除各封建主分裂下的重重关税壁垒,因此也支持国王的集权行动。法国的贵族也与英国不同,他们是享有免税权的特权阶层,没有约束国王征税权力的动力;而且贵族的偏见阻碍他们投身到工商业中,从而脱离日益壮大的经济部门和财富来源。越来越多的贵族在国王的刻意安排下,到首都寻欢作乐,脱离了自己的封地和**活动的领域,不但交出了自己封地的政治权力,也失去了**的经济来源,不得不日益依靠国王赐予的年金。因此,法国的贵族在利益上是与国王高度一致的,不可能像英国的贵族那样,在国王和民众之间充当抵御国王**权力的堡垒。维持**君主政体的税收负担,落在了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即第三等级)和普通群众身上,并成为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激起了越来越大的憎恨和反抗心理。法国人民追求自由和约束政府权力的任务落到了第三等级和普通群众身上,这就造成了法国与英国自由主义和宪政道路的不同的起点。
法国和英国宪政道路的不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它们受到不同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从帕斯卡、笛卡尔以来的法国哲学家,持有一种先验理性的观点,提倡“怀疑一切”,认为除了我思以外一切都是可疑的,任何观点哪怕还有一点理由去怀疑,就应当将它视作完全谬误而加以拒绝和否定(笛卡尔的说法);惟有经抽象理性推演出来的知识才是唯一可靠的知识,个人理性可以为一切价值判断的制定标准。以卢梭为代表的后人称为法国式或欧陆式的自由主义,往往蔑视现存的社会传统,认为现实存在的种种制度都只是人类理性与自由意志的枷锁,“人生而自由却处处受约束”。他们认为,凭借理性获得的知识,可以将社会一切不合理性的制度及其弊端一举废除,再根据审慎思考和设计,重新签订社会契约,规定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建立能够实现人的完全自由的社会,达到改造一切不合乎理想的状态的目的。正如托克维尔在19世纪对他们的评价中所说的:“他们都认为,应该用简单而基本的。从理性与自然法中汲取的法则来取代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