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一、2017年没有新婚姻法出台或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只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性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针对非***同债务的认定的解释。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主要还是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