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予采纳的理由

证据不予采纳的理由主要包括: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

3、其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证据材料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特征。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它是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

2、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特征。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双方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而不是漫无目的、不加选择地胡乱提供证据,这不但不能达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还会造成诉讼工作量的增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开支。

3、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证据不予采纳的理由包含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