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最新

造价咨询费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1、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3、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