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一、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一、部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车位能不能进行买卖,车位交易流程有哪些
二、车位买卖交易流程
车位买卖交易流程如下:1、车位核验:所需资料为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位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需时间为一般10个工作日;2、签约(包括网签、定金协议及买卖合同三部分):(1)网签:网签价为车位原购买价,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车位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已婚的需要配偶的同意出售证明)、银行卡;(2)定金协议,协议与一般房屋买卖相同,超10万的部分要做资金监管;(3)买卖合同(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同)。3、缴税(契税:原值乘以3%;印花税:原值乘以1‰)所需资料为身份证、车位本、户口本、结婚证(已婚)、原车位购买发票;4、过户。买卖双方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部分城区需要提前预约过户好。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三、广州车位交易流程?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一、市区全面按规定销售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住宅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
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不得销售、附赠。
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四、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四、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肢凳拿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等服务。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象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第二节新建商品房交易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初始登记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预订款等。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粗敬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宣传资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资回。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历搭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
(三)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四)商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置、规模等内容。
(六)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业管理事项;
(八)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
(九)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其委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
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其依法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委托代收代缴的,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