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情形。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治安巡逻、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护大型公***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

(四)协助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等;

(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六)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七)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 城管辅助人员在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日常性城市管理工作,对管理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管理区域单位、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城管部门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六)城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第九条 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本部门授权的涉及秘密的工作;

(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担任的其他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还不得从事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十条 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

(二)拒不执行命令;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四)体罚、虐待相对人;

(五)使用武器、警械;

(六)索取、收受贿赂;

(七)工作时间饮酒;

(八)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九)受雇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