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分为协商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一)协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
这里说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四)诉讼程序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案的特点:
(一)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之一:仲裁前置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一审程序、诉讼二审程序。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之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案件特殊性之三:诉讼衔接
可以终局裁决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终局仲裁裁决,员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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