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律分析: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需要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及占有房屋所获得的占有利益。这里的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占有房屋与使用费。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房屋这一点大家应该没有异议,因在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期间,事实上获得了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承租人就其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财产利益的返还以何种方式体现争议较大。有的提出按房屋损耗折旧计算,这样太麻烦,对于法官也不好处理,还得鉴定,因此采取以双方约定的租金来计算相对比较合理。(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问题: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因此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信赖利益损失(还有一种损失是履行利益)。什么是信赖利益,比如: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付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总之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