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意向金 想退房!法律咨询!
我认为可以要回意向金
1.购房意向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在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这个专有名词,根据其意思,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应该属于定金或者订金。
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
通常认为,未明确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应理解为订金。
2.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为表示购买的诚意或为了拥有第一购买权,需要支付意向金即为订金,但是这个订金是不具有担保成分的。
只有转为定金后,才转化为有担保的形式,代表买卖双方认可对方,愿意达成一致的买卖关系,假如有一方违约必将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双方还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签订了认购意向书,而认购意向书对合同中的内容又没有明确约定,则这笔意向金就属于卖房方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意向金有了相关约定,则买房人若退房就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意向金就不能退了。
4.“二金"关系
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
从你给的信息可以看出:
1、“二、意向金 为表达双方诚意,甲方同乙方签署本意向书,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人民币 10万元(简写)”
说明了意向金的用途,不是担保性质的“定金”, 只是表示诚意
2、“七、付款时间饿约定 1、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同意将意向金抵作购房款,不足部分一次性付清;”
可以看出:本合同中的意向金是附条件的订金,又一次印证了:
A它没有担保性质
B它是明确约定的附条件的订金
3.这个附的条件就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A.如果双方还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签订了认购意向书,而认购意向书对合同中的内容又没有明确约定,则这笔意向金就属于卖房方 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