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你好

这句话应这么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公诉方(即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是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的部分,原告只是检察机关,而受害人这时我们不认为他是刑事部分的原告。但是他并不是不能向被告人发问,而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参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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