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刚刚2小时就猝死,家属提出140万赔偿合理么?

上海金山朱泾的一家防护用品公司通过松江一中紧急招聘了河南籍作业员李。李当晚办完手续后正式入职,但两个小时后,李突然晕倒在地,随即昏迷。事后家人向公司一次性赔偿140万。公司认为李仅值班2小时,仍处于“试用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上海男子入职仅2小时就倒地,家人索赔140万!最后,上海男子入职仅2小时就倒地,家人索赔140万!最后,上海男子入职仅2小时就倒地,家人索赔140万!终于,这个问题解决了

驻京司法所副所长朱文在接受@021视频采访时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可以认定。最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证,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赔偿。亚伦连续加班很久,有一天加班到将近21点才回家。他身体不适,一大早被送往医院时就去世了。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在对亚伦的家庭成员做出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应以工伤为依据拒绝支付赔偿。

此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官们仔细了解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最终认定亚伦的死亡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用人单位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并判处被告赔偿5万元。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工伤承认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中因工受伤”两个基本条件。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还必须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法官表示,法律绝对有必要对工伤的认定设定严格的标准,以防止工伤的认定过于草率,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工伤的确定设定严格的法律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确定只能机械地适用于法律。本案中,亚伦因心脏骤停死亡,原因不明,遗体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虽然长期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但无法得出亚伦的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其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