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法律上(婚姻,劳动)都有哪些特殊权利

婚姻上,男女平等,任何一方均无特权。但有一项特殊规定:女方怀孕和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劳动上,法律法规对女性有特殊保护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颁布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具体明确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措施。其中附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