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吗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机制是确保司法鉴定人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人的司法责任是与司法鉴定人的性质和地位密切相关的。考虑到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在中国这个多元化鉴定体制,除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人,其他司法鉴定人都要独立承担司法鉴定责任。也就是说,当司法鉴定人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而使当事人遭到败诉时,当事人有权对其本人提起诉讼,而不仅仅是对其所属的部门提起赔偿。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人不承担鉴定责任的理由在于,鉴定活动本身就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他侦查活动而进行的,一旦出现错误鉴定的情况,可以作为工作失职而通过本机构的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司法鉴定人承担的司法责任,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其责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件,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人只有在进行鉴定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包括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的人或物造成的损害以及由于司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害。鉴定行为直接造成了被鉴定对象损失的直接关系和由于错误的鉴定结论而导致败诉的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