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刑事咨询律师排名前十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不知您是否近期听说过邢台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消息,邢台政府定性该组织涉嫌非法集资,抓捕主要人员及各村镇分社长上百人,(该合作社涉及邢台、石家庄、邯郸等几十个市区,在各村镇设立分社长三五百人)我的问题如下:1:如果该合作社真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下面的分社长(代办员)在这个案件里算是主要犯罪人员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2:如该社长涉嫌非法集资近1000万元,那么会被判刑吗?如会,那么会判大概多长时间?(集资的钱全部上报给该社总部,并未转移。包括自己的钱也都在里面,自己也是受害者,一直以为该合作社是合法的。据报道,该社集资总额在近百亿左右)3:如果该社长下面又有几个小社长,那么这几个小社长的集资额会一并算到社长头上吗?(社长只是挣这些分社长一个服务费,一次性给社长两万)4:现在案件正在侦查阶段,那么被抓捕的社长,家人什么时候可以为他们请律师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你好,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二、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