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犯罪投案自首怎么处罚

“两卡”人员主动到开卡地或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

“两卡”涉诈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以及该通告发布后串供、毁灭证据,继续实施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两卡”犯罪到底是什么罪?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二、“两卡”犯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但是如果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者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即便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能会达到独立入刑的程度。

三、“两卡”犯罪中的“明知”怎么认定

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需要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