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