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促进工业区内现代化先进工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以制造业为主体,以先进技术工业项目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第三条 工业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起龙岗区与惠阳县交界线,西止龙岗镇同乐村,南沿盐田港至澳头港铁路,北至坑梓镇、坪山镇行政区划界线。第四条 工业区的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设立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制订工业区的发展战略、建设规划、中远期计划和产业导向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各项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各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四)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区开发和建设进行管理;

(五)就工业区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及与外部的关系进行协调;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工业区内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二)负责实施工业区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负责工业区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工业区产业政策实施;

(五)负责发展工业区内和类工商项目;

(六)负责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办有关手续;

(七)负责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咨询、立项和注册代理服务,办理有关规划和建设报批手续的代理服务,代办生产和生活设施开通和配套;

(八)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列明并公布管委会直接负责和有权审批的事项及其办事程序。第八条 工业区以及工业区内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审批和签章的事项,可委托管委会办事机构代向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审批和签章的手续。第九条 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不得直接兴办和经营营利性企业和事业。第十条 工业区应负责组织建设市政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通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等设施。第十一条 工业区应组织建设投资者和从业者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公***娱乐场所等设施。第十二条 工业区设立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检测中心、化验中心、培训中心和其他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构。第三章 开发经营第十三条 工业区采用下列方式开发经营:

(一)市政府在工业区内设开发启动小区,直接投资建设小区内市政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二)在工业区成片划出部分未经开发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优惠出让给投资者从事成片开发经营;

(三)大型工业企业申请在工业区直接举办工业项目的,由市政府采用协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划给与其项目相适应的工业用地。第十四条 从事成片开发经营的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联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基础设施,举办工业项目,配套发展仓储、住宅、商场、娱乐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管委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基础设施和所建物业。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进行项目招商。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工业区土地使用权按下列规定优惠出让:

(一)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小区范围内开发费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二)在工业区内,出让给成片土地开发的开发经营企业及直接举办大型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

前两项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以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为限。第十九条 工业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