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员工病假劳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规定,上海员工病假劳动法规定如下:

1.病假定义: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休养的时间。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2.病假期限: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的病假期限根据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病假为9个月。

3.病假待遇:员工在病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的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和企业规定,员工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等待遇。

4.病假申请和审批:员工在需要请病假时,应当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企业应当对员工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国家和企业规定给予病假待遇。

5.病假复工:员工在病假结束后,应当向企业提交复工申请,并经企业同意后才能复工。如果员工的病情可能对工作造成影响,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进行体检或医学鉴定。

综上所述:上海员工病假劳动法规定包括病假定义、期限、待遇、申请和审批以及病假复工等方面的内容。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和工资待遇,同时也要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员工病假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应当给予职工医疗期,并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疾病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