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是对的还是错的
法不责众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具体原因如下:
1、法律本身存在问题,缺乏民主性和公益性。在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的法律,不过是统治者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认为,封建专制社会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一家一姓之法,而非利益天下之法,这样的法律是“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为了谋取私利,同时为了防止百姓追求个人的利益,封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由于法律不具有民主性和公益性,所以违反法律的人也就越来越多,其行为并非毫无理由,因而,严格执法反而违背天理人情,故法不责众的现象也就由此滋生;
2、执法不严滋生法不责众的思想。执法是需要成本的。当违反法律的人较多时,如果要求执法机关对每个人都予以查处,既增加执法成本,又容易引起不稳定因素。特别是一些较为轻微可以酌情处理的行为,有时候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或者对违法者不予查究,便易滋生法不责众的心理;
3、执法者执法不当,滥用执法权。有个别执法者素养低下,执法手段粗暴,易引起群体性抗法事件。违法行为固然不对,但事出有因,且违法者多数是弱势群体,易获得社会的同情。此时,如果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会进一步激发公众舆论对执法行为的质疑。因而,执法机关对违法者的行为往往以“情有可原”为由不予处理。这也会让公众产生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可以以违法的行为来对抗粗暴的执法;
4、法理与情理之间,法律与习惯之间存在冲突。在一些偏远地区,习惯法较为流行,而法制观念则相对淡薄,一些行为,往往不合法但却符合日常的习俗和情理。法理与情理,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法不责众的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