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分驾驶车辆处罚代码

代码1005。超分仍然驾驶,严格来说,应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无证驾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处罚。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驾驶人被记满12分的,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参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两次记满12分以上的或累计被记满24分以上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三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才能将计分清零并换取驾驶证。驾驶人计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在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等同于无证驾驶。

超分相当于驾驶证暂时停止使用,会被交警扣留驾驶证。此时继续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可以按照无证驾驶进行处罚。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开车,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