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属于社会人文的分类,而不是科学技术?
本来,科学是指对应于自然领域的知识的。在西方,提到科学,就是专指“自然科学”即研究对象限于自然界。而把“非自然科学”的其他“学科”定义为比如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哲学...而在中国大陆,把“非自然科学”的其他学科,归为“社会科学”。
请仔细理解我的下面一段话:
中国对科学的理解,除了它本身的名词属性外,又赋于它“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含义。因此,中国(主要是中国大陆)将所有学科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这里有个问题:当说到“分类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时,科学的含义是“学科”;然而在说到“科学技术”这个词的时候,“科学”却是专指“自然科学”的。这是一个遗憾。解决之道是把“科学”和“学科”分家。剥除“科学”这个词当中“学科”的意义。
我看到一个评论说:在中国大陆,教科书上一般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或称为理科)社会科学(或称为文科)。而诸如心理学、哲学(有别于科学)在中国(尤其是大陆)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概念被认为存在划分不清、界限模糊的情况。因而“科学”一词常被不正确地使用。这个现象一定程度上与近代汉语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和国教育部门的自身使用界定模糊有关。
现在言归正传。按我们对“学科”的分类方法,法律是“非自然科学”,它属于“社会人文科学”。如果再复习一下我在上文的论点,“法律”在其他国家,是不沾“科学”这两个字的。
希望我能说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