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怎么办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后解决办法如下:
一、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行使条件:
1.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即持票人请求出票人和承兑人付款的权利。持票人持有纸质汇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可通过线下的方式(如微信、发函等)进行请求,持电子商业汇票则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进行请求。
2.取得拒付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应注意在请求付款时通过录音、保存聊天记录、保存函件邮寄凭证等方式留存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另通过电票系统请求的,该系统则会自动留存拒付的情况。
3.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在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拒付证明后,纸质汇票持票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电子汇票持票人则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通过电票系统发出追索指令行使票据追索权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使时效: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追索对象的不同而不同,简单而言,对于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行使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而对前手的追索权,付款请求权行使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三)追索对象: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二、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方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除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进行追索外,还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主张债权,要求合同相对方等其他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但前提需双方未约定商业汇票为唯一付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