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目的
法律主观:
(一)、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也越来越快。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并不与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样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尤为突出。从他们的分布年龄上看,一般是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几年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还在17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只有15.7岁。据大量材料显示,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明显增多趋势,且14—16周岁在八类严重刑事犯罪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如盗窃、抢夺、敲诈、轻伤害、寻衅滋事等,14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也存在发展的苗头。从有关方面证实,未成年初犯年龄大约在14岁左右,对我国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年龄正处在接受中学教育的阶段,在大人们的眼里,他们是少不更事的孩子,在学龄前儿童的眼中,他们已经成了“准大人”,在自己的心目中,他们则感到对社会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形成了对独立生活的渴望感,对老师、家长的教育不能理解,甚至认为是多余。据有关资料显示,许多孩子在小的时候,曾经犯过错误(如中央电视台“聊天”栏目中报道过在青岛水产博物馆发生的“龙牙”节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家长能及时发现或孩子能及时改正,长大后不会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家长不能及时发现任其孩子随意发展,将来很可能危害社会,有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正是从小时候的一点点小事发展到最后走上犯罪道路。(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自制力、判断力比较差,却对自己有着过高的认定,他们本应当在学校里接受系统的教育,使之健康健全的成长,但却因为种种原因过早地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粗野、放纵、不讲道理、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身心发育尚不完全,自制力较差,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喜好刺激,追求享乐,具有逆反、报复心理,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较强。如稍有挫折就会形成各种程度不等心理疾病,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文化是犯罪的屏障,愚昧是犯罪的诱因。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现已审结的未成年罪犯中,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未成年罪犯人数的80%,而其余20%的未成年罪犯,也只是中专、技校的文化程度。可以说,无心向学、文化素质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普遍现状。(三)、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众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有的未成年人虽然只有14---15岁,却已在社会上闯荡几年,学习或无师自通地总结出一套犯罪经验和集团管理方法,居然将多个人组织、指挥的井然有序,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喜欢模仿且模仿能力强及好动不好静的天性,顾而对充斥于影视屏幕及书刊中的警匪故事特别感兴趣,从耳濡目染到刻意模仿,把学到的成年人集团犯罪“经验”融入到自己的犯罪实践中,使其犯罪形式呈现出成年人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虽然刚刚出现,却忽视不得。未成年人犯罪一开始都是从小偷小摸开始,逐渐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数额越来越多,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犯罪时,未成年人胆子就更大,特别是有的成年人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未成年人与他们勾结一起作案,更不考虑后果,如徐占某、徐永某、林某等人盗窃、抢夺一案,徐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无劣迹,徐永某曾被法院判刑六年、林某曾被公机关劳动教养一年,三被告人在游戏室相识后,***同租房居住,未成年犯徐占某因结交不良朋友,又无工作,三被告人即多次预谋盗窃摩托车,并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抢夺行为,三被告人在***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均构成盗窃、抢夺罪,被依法判刑,这属于一典型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勾结***同犯罪的案件。(四)、犯罪动机简单、讲究哥们意气且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知识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