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事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6,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8,再审合议庭的组成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