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投资意向书

本意向书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本公司”)***同签署。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

乙方: (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丙方:

身份证号:

目标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以下合称“各方”)

鉴于:

根据市场经济激烈竞争需要,目标公司拟通过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增强公司实力。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目标公司拟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于近期启动新三板挂牌程序进入资本市场,成为一家规范经营的公司。

各方同意,按照本意向书之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资并成为乙方的合伙人之一,乙方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目标公司增资,以实现甲方间接向目标公司增资的目的。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本意向书,以资信守。

第一条 出资

1、甲方向乙方认缴出资万元,乙方承诺,甲方对乙方的上述出资仅用于由乙方向目标公司增资入股。

本轮增资完成后,即乙方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目标公司增资入股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万元,故甲方的上述出资额对应其在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其余部分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

2、本意向书项下,甲方向乙方的出资及乙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均以人民币现汇的形式缴付。

第二条 出资期限

1、甲方应在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将其在乙方认缴的出资额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及乙方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后,将增资款汇入目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手续

1、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其《合伙协议》,在甲方实际缴付出资额之后,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目标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其《章程》,在乙方实际缴付增资款之后,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税收和费用

所有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政府及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本意向书项下有关的一切税款、费用等,本意向书各方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第五条 承诺和保证

1、各方承诺,各方均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意向书,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意向书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且直至本意向书所述事项履行完毕,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意向书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

2、各方签署本意向书并履行本意向书项下的各项义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本意向书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

4、各方在本意向书内的陈述以及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的;各方所提交的与本意向书约定的'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均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患;

5、未经本意向书各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意向书中的内容,但因相关法律法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一方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书面告知其他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的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应赔偿各守约方全部损失;

2、若发生本条第1款之约定所不能补偿的损失或损害,各守约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意向书其他条款的规定,要求违约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甲方在目标公司完成新三板成功挂牌之前不得转让其在乙方持有的财产份额,亦不得转让其在目标公司的相应权益。

2、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若目标公司完成新三板成功挂牌,则在目标公司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甲方可以通过转让其在乙方持有的财产份额的方式转让其在目标公司的相应权益。甲方转让其在乙方持有的财产份额,需按照法律规定及乙方《合伙协议》的约定进

行。

3、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若目标公司未完成新三板挂牌,则自两年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可以选择继续持有乙方的财产份额,也可以选择退伙并要求丙方回购,回购价格应为甲方实缴的出资额及按10%年利率计算的实缴出资额的利息之和。

4、本轮增资完成之后,若目标公司需再次增资,则甲方和乙方承诺放弃其在目标公司的优先认购权。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意向书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2、本意向书的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任何与本意向书有关或因本意向书引致的争议,本意向书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三十日内不能就争议协商解决,本意向书各方均有权向本意向书签订地(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意向书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意向书作为解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反对意向书修改的一致意见。

3、各方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意向书一式肆份,各方各扫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签字页)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丙方:

(签字)

目标公司:

(签字/盖章)

见证人:

见证律师:

(签字)

签订地: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增资扩股投资意向书 [篇2]

若成功投资天马集团,有望实现优势互补

公司公告拟参与常州天马集团增资扩股意向书,拟以5000万元取得天马30%股权。

投资要点:

本次投资为意向书,但收购有利互补,预计正式合作可能性大。天马集团原为国营常州建材二五三厂,以玻纤制品及精细化工粘结剂为优势,质地较好。两者合作后,天马可为长海提供玻纤生产的辅料;另外,天马树脂等材料可以与长海产品合并销售给下游客户。总体而言,两方可实现优势互补,我们推测正式合作可能性大。

若收购成本,公司在天马的发展上着重点可能在池窑纱与树酯。目前天马的资产中包括纱、制品与辅料。从九鼎新材披露的天马2017年资产看,公司拥有1.4万吨玻纤纱、1.96万吨树酯辅料、1.36万吨短切毡及其它制品和毡。其中07年新建的3万吨池窑目前仍未投产,若长海成功进入,预计将会将该池窑点火;同时着力发展天马集团有优势的辅料业务,特别是树酯,以便以长海的产品配套销售。

公司以5000万元获天马30%股权,目前无法判断价格高低。公司以5000万元获天马30%股权,另外70%由中企新兴南方创业投资基金中心以1.2亿元获得。以此计算,本次收购总成本约为1.7亿元。从九鼎新材披露的资料看,2017年9月天马集团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07亿元;但由于近两年天马的负债变化等数据未披露,我们无法判断此次收购价格的高低。

收购短期不影响业绩,长期或可能增加持股比例,将利好公司发展。据了解目前天马盈利仍较差,但30%股权将适用权益法,因此不影响长海业绩。长期来看,持股70%的中企新兴南方创业投资基金中心作为投资机构可能会着时退出;若天马盈利好转,不排除公司增加持股比例,届时有望利好长海业绩。

给予“推荐”的投资评级。我们预计12-14年eps为0.61元、0.95元与1.12元,给予“推荐”的投资评级。

风险提示:国外经济复苏进展低于预期, 产能投放慢于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