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检查和审计的区别与联系

司法会计作为一门学科,虽对审计有着较强的依赖性,但与审计之间的差别也是显然的。二者不仅有看各自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且在研究对象上也存在差异。

(1)司法会计、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各不相同。司法会计的产生是由于会计和证据制度发展的需要。从会计发展来看,会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法律调节经济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相关。如何沟通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司法会计这座桥梁必不可少。从证据制度的发展来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贯穿现代诉讼制度的两个核心内容。要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经济案件的审判和经济纠纷的仲裁离不开以会计资料证据为核心的科学证据。证据制度的发展对司法会计的产生提出了需求。而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又为满足这一要求提供了可能。既有需求又有可能,内外因结合促使了司法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的社会分工日趋精细。这种精细的社会分工必然会造成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形成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便出现了以各种角色或身份而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团体或组织,虽然各种经济组织将自己的经济行为记录下来,并传递给有关团体,但这种记录行为毕竟是自己行使的。是否可靠、是否真实,其他经济组织未必能确定。为了确保记录经济行为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就需要有一批独立的专家通过专门的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鉴定。为此,作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审计,就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分工决定了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会计信息使得各经济组织之间有了传递权利、责任关系的手段;审计又确保了会计信息传递的可靠性,从而确保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2)司法会计与审计研究对象有看本质区别。司法会计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活动本质上是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活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而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内容与会计事实和会计业务有关。所谓司法会计本质上是一项诉讼活动,是指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客体以及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诉讼法的指导,必须符合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偏离了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会计活动中司法会计的主体是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复合主体,它由申请主体、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司法会计的客体是按照诉讼法的程序,依法获得的以会计资料为主的证据材料。司法会计活动围绕着诉讼活动的需要分为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活动三个方面,人们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经济案件的审判经济纠纷的裁决提供诉讼证据。

审计研究的对象是审计活动,审计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控制活动,并且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活动。一般的经济控制是对经济行为的控制,即确保系统在变化着的外部条件下达到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而审计控制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本身就是受托人实施其经济行为的过程。

(3)产生的基础和研究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会计、审计属于不同的学科。

在分析了司法会计、审计的产生发展基础和研究对象后,我们可以得出:

司法会计的产生是缘于会计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其研究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活动及其活动的规律性。基于此司法会计从学科属性看属于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由于审计的产生缘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经济监督的需要,其研究的对象是审计活动及其规律性。所以从学科分类看,审计属于经济管理类学科。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相同点?